关于第53190639号“菲塔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菲塔赫 53190639

阅读:105221 2023-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菲塔赫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颜上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3190639号“菲塔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31695号、第53436475号、第53438042号、…

  申请人:广东菲塔赫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颜上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3190639号“菲塔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31695号、第53436475号、第53438042号、第56734406号“菲塔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近。二、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复制摹仿,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公司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5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分析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熏蒸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个人用按摩器械;失禁用垫单;医用身体康复仪;电疗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现已失效。

  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现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二、四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近,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该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调整范围。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公司照片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菲塔赫”字号或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且该影响及于被申请人。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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