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科成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科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1714981号“抖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包括“彩诗美CAISHIMEI”“欧诗蕾OUSHILEI”“轩怡诗XUANYISHI”等,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明显具有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4981号“抖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