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657453号“LEE PLATIN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E PLATINU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内衣;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腰带;婴儿全套衣;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47578号和第12964859号“铂雅”商标、第11166794号“PLATINUM SCHIESSER NATURLICH ZEITGEIST SEIT 1875及图”商标、第7683822号“SCHIESSER PLATINUM”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内裤”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657453号“LEE PLATIN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