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秋三合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2059号“金秋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第9687422号商标、第66423046号商标、第5205521号商标、第18354331号商标、第23124902号商标、第28700500号商标、第4919847号商标、第4412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4305、4306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在“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养老院餐饮供应服务;寄宿处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茶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复审,故引证商标四、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产生可以区分于革命烈士金秋的新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视频号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金秋”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养老院餐饮供应服务;寄宿处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茶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前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同为“金秋”,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金秋”为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金秋养老”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