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宏来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4740号“龙行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其与第9702280号商标、第18598693号商标、第9123724号商标、第6006598号商标、第14810592号商标、第45182524号商标、第1831757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赛帝路SAIDILU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