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圣岩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9140号“圣顺岩SHENGSH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964号“顺岩及图”商标、第10876589号“和凤及图”商标、第27733929号“艾纳杰及图”商标、第3948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咖啡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