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春雨
被申请人:汕头市初心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4963499号“ChuXin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CHUXIN”易使人联想到文字“初心”,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汕头市初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LED灯具、LED灯泡、LED安全灯、LED景观灯、LED水下照明灯、指甲油LED烘干器、LED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ChuXin”为“初心”拼音。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