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中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3883号《关于第55630497号“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61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1942305号“六福客栈 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0628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及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卡纸板、白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纸板)”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第8665187号“悦福珠宝HAPPY FOOK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失效,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