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瞌睡屋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6280号“大朴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7070号“大朴”商标、第10990498号“大朴 DAPU.com”商标、第18656351号“大朴”商标、第10989658号“大朴 DAPU.com”商标、第37075004号“大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9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汉字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的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