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26501号“麦客 C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客 CRM 66426501

阅读:144463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易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6501号“麦客 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2674号“麦客·意识流MAKE STREAM及图”商标、第1794381号“CR…

  申请人:北京易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6501号“麦客 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2674号“麦客·意识流MAKE STREAM及图”商标、第1794381号“CRM及图”商标、第8132558号“35CRM”商标、第21783704号“雅座 CRM”商标、第61482194号“微盛crm”商标/第61486177号“微盛·crm”商标、第64282537号“飞书 CR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六、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五、六、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麦客”,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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