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91471号“美妆地带 MS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妆地带 MSZONE 13091471

阅读:98267 2023-10-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景萍 申请人因第13091471号“美妆地带 MS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1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景萍

  

  申请人因第13091471号“美妆地带 MSZ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1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工商管理辅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工商管理辅助;2.商业调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人事管理咨询;3.商业企业迁移;4.复印服务;5.会计;6.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于指定期间内在“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111号《关于第13091471号“美妆地带 MSZON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商标信息;

  三、被申请人为广州谜思妆日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工商登记证明;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五、美妆地带 MSZONE店铺合同书、美妆地带 MSZONE代理商合同书、收款回单;

  六、销售化妆品的小票图片;

  七、百度搜索美妆地带的结果图片;

  八、抖音、微博等关于美妆地带 MSZONE的资料;

  九、门店及内铺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一、二、三、四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五显示的服务内容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调查”服务。证据六显示商品为寡肽水光补水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调查”服务。证据七、八、九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调查”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3091471号“美妆地带 MSZ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妆地带 MSZONE 130914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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