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快牛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6166号“滋啦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9630号“滋啦及图”商标、第66140591号“滋啦 炸货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厨房”,但使用在“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5、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滋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滋啦厨房”使用在除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之外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之外的其余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