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4727号“过人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创办体育赛事服务原创的商业标识,具有合理创作来源,具备作为商标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2、申请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丰富的含义,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过人王”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