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胜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0555号“黔邦铭匠QIANBANGMING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8842号“黔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原电池;铃(报警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开关;电容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半导体;变压器(电)”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