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凡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2878号“小凡星XIAO FA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65808号“凡星音乐网”商标、第49746880号“凡星”商标、第33504593号图形商标、第3654768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512226号“Certified Facilit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小凡星”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凡星”,上述商标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