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福特瑞沃鲁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662233号“comfort rev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5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992416号“奇战郎QZ-LANG及图”商标、第4978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