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奇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5849号“禾动漫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25174号“禾 he及图”商标、第8979303号“禾及图”商标、第9473118号“滇和缘 和 DianHeYuan及图”商标、第19025310号“口禾咊 禾 KouHeHe”商标、第29106079号“禾 禾品假期 HE PIN HOLIDAY及图”商标、第37695025号“禾及图”商标、第58056613号“禾 HEMO及图”商标、第63019066号“禾 禾才科技 HEC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八状态未定。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截图、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本案审理时未续展注册。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禾动漫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禾”,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