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820859号“泰牛THAIBU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牛THAIBU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乳清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8072号“红牛REDBULL及图”、第11227127号“红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所用原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斗牛图形”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构思以及表现手法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或消极影响,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20859号“泰牛THAIBU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