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25307287号“TATA 全屋定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晾衣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且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均为常见家具用品,在消费群体、销售场所、流通渠道等方面高度一致,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混淆性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购买上述商品已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对其“好太太”和“Hotata”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80715号“HoTa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好太太”是申请人的字号,经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字号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ATA”与申请人字号“好太太”长期一并使用并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唯一对应的粤语发音谐音英文“HOTATA”的字母构成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晾衣架产品密切相关,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和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好太太”和系列知名商标“HOTATA”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广东好太太集团及其集团成员的企业资料;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集团及其好太太产品的画册;4、申请人所获荣誉;5、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6、相关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数据库;7、广告代言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网络经销信息、专卖店及门店相关照片、经销合同、宣传海报、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展会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好太太微博、微信公众号、京东及天猫旗舰店信息等宣传使用证据材料;8、审计报告、完税证明;9、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出具的证明;10、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案件异议理由书及相关案件无效宣告裁定书;11、在先案例;1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TATA木门”品牌始于1999年,早在2003年已在第19类的门、窗产品领域申请注册第3647006号“TATA”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是驰名商标,且于2011年在本案第20类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0309183号“闼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是对在先第3647006号“TATA”商标、第9242066号“TATA木门”驰名商标在关联商品上的扩展注册,是第10309183号“闼闼”商标对应拼音商标,具有合法注册基础,没有任何恶意。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并未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完全不同,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在先“TATA”“TATA木门”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档案;3、被申请人TATA简介及门店分布;4、被申请人第19类“TATA木门”商标知名度受保护判决书;5、申请人品牌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资质证书;6、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7、被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8、TATA双十一销售额报道、供货经销合同、装修工程、销售合同;9、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10、第56259359号“TATA木门”准予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缺乏法律和事实基础,屡次对申请人名下的“HOTATA”系列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等,企图抢占申请人在家居领域的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答辩材料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产生了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以与本案各争议商标形成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作为申请人驰名商标“好太太”延伸注册的商标标识,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刘宪伟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注册,后其异议申请经我局核准准予撤回,该商标于2019年12月6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TATA 全屋定制”与引证商标三“HoTaT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TATA 全屋定制”与引证商标一“好太太”、引证商标二“Hotat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