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9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1964号“以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上海心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与引证商标应不致引起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