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晨光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3610号“今天主食JINTIANZH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73840号“今天”商标、第18985513号“今天”商标、第41544536号“今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外观设计、代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