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金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昌友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45043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无“机械制造、厨具制造、建材”的经营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其行为已符合《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