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领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7269号“中领ZHONG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创作完成的,包含申请人独特的经营理念和品牌渊源。申请商标中领是申请人的商号,表示了申请人制造的配电开关等产品是由浙江中领电气有限公司打造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96806号“中领光电”商标、第26704385号“中领财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该项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荧光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