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3595号“吾家掌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34487号“吾午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商标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