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27581号“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g及图 66127581

阅读:133728 2023-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联动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7581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旗下中文品牌及主营业务内容特点精心构思设计而来,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及较高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

  申请人:安徽联动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7581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旗下中文品牌及主营业务内容特点精心构思设计而来,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及较高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18914号“HP”商标、第13850586号“HP”商标、第1634427号“HP INVENT”商标、第170728号“HP”商标、第1793505号“HP”商标、第7749459号“HP”商标、第9116704号“TOUCHPAD HP”商标、第11365506号“H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读音、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注册人主营业务分属不同行业领域,服务内容、对象并无交叉和重合,商标共存不致造成实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文件;部分交易文书及发票;微信小程序截图;视频动态效果截图;专利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6127581号“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g及图 661275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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