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0459号“中梁智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22814号“中梁”商标、第44551899号“中梁现代服务 ZHONGLIANG MODERN SERVICE及图”商标、第65078886号“中梁艺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22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已满一年,且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