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07422号“洛芸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洛芸番 36107422

阅读:144099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浩兴 异议人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浩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107422号“洛芸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浩兴

  异议人上海博芸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浩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107422号“洛芸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芸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焦糖;棉花软糖;棉花糖;麦芽糖;糖蜜糖浆;糖;棒棒糖;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爆米花”,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异议人引证的第30010103号“洛芸番COTTON CANDY及图”商标已在商标审查程序中被驳回且驳回通知书已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在“焦糖;棉花软糖”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洛芸番”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07422号“洛芸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107422号“洛芸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洛芸番 361074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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