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对被异议人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954945号“自然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然传奇”指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自然传奇》为异议人打造的一档科教题材电视栏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观众群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益。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异议人《自然传奇》节目官网打印件、百度百科对《自然传奇》节目介绍打印件、《自然传奇》节目官网视频截图、相关网络媒体对《自然传奇》栏目的宣传材料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的《自然传奇》栏目自开播以来一直拥有较高的收视率,其在先知名的电视栏目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知名电视节目的名称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54945号“自然传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