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13091号“本色传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色传奇 35813091

阅读:53296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宜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宜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813091号“本色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宜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宜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813091号“本色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色传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916号“热血传奇”、第4708700号“传奇世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传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13091号“本色传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813091号“本色传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色传奇 358130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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