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每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7796号“桂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3371号“桂小鲜”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5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