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素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7011号“疆域惠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惠然”,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加工的小羊肉、葡萄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