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正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8351号“京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3014号“惊鸿”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59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