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忠平
委托代理人: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忠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4472705号“3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3Q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咖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07104号“Q米”、第8634151号“开心熊Q”、第1153514号、第9337974号、第18856099号“QQ”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谷类制品;豆浆”等。双方商标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72705号“3Q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