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昌恒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昌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210599A号“又见徽家小罐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又见徽家小罐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26843号“小罐茶”、第15908555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罐茶”,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10599A号“又见徽家小罐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