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翔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921号“粤翔鹰 XIA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3532号“湘颖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27222A号“象影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