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翔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0589号“粤翔鹰 XIA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0557号“湘盈 XIANG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24621号“祥鹰 XIANG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01002号“XIANGYING 象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翔鹰”等商标的重新组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商标信息、企业官方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矿;商品房建造;砖石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矿;商品房建造;砖石建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提供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