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翔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990号“粤翔鹰 XIANG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496号“翔鹰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16426号“翔鹰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38979号“湘颖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74540号“享盈 XIANG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43658号“祥影 XIANG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385263号“湘莹 XIANGYI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012034号“香影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979485号“香影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翔鹰”等商标的重新组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商标信息、企业官方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商品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会计;广告宣传;编写商业盈利能力研究报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会计;广告宣传;编写商业盈利能力研究报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