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05942号“梅斐MIFF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梅斐MIFFY 33605942

阅读:73960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建新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建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3605942号“梅斐MIFF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斐MIF…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建新

  异议人麦西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建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3605942号“梅斐MIFF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斐MIFF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牙用光洁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91344号“MIFF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卫生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05942号“梅斐MIFF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605942号“梅斐MIFF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梅斐MIFFY 336059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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