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80701号“轩尼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轩尼斯 37180701

阅读:138321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佛山市旭辉五金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旭辉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180701号“轩尼斯”商标提出…

  异议人一:佛山市旭辉五金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旭辉五金发展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180701号“轩尼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尼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填缝材料;堵缝用复合物;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等。异议人佛山市旭辉五金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8307号“轩尼斯”、第6531345号“轩尼斯HENNISSY及图”、第36226011号、第6531352号“轩尼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第11类“蒸汽浴装置;澡盆”、第17类“合成橡胶;有机玻璃”、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686号、第3909238号“轩尼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酒;葡萄酒”等。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轩尼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填缝材料;堵缝用复合物”等商品与“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轩尼斯”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80701号“轩尼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7180701号“轩尼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轩尼斯 371807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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