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中科立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7332号“立德红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003、1004、1008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266号商标、第13596033号商标、第36287657号商标、第50661202号商标、第54121555号商标、第40145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2165726号商标、第19743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1001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经撤三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003、1004、1008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文字“立德红外”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文字或认读文字“立德”、“立德科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