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帅叔文创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5789号“帅叔漫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帅叔漫像”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5497号“小帅叔”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