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易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毅鑫(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47617号“同易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8074号“同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同易支付”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545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