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94616号“源码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源码蚁及图 47994616

阅读:92718 2023-10-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纠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47994616号“源码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蚂蚁金服”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融服务集团,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具有极强影响…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纠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47994616号“源码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蚂蚁金服”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融服务集团,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具有极强影响力的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926701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926701A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30356号“淘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92705号“有只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53126号“邻客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57250号“智能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32723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032942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602789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蚂蚁金服”品牌知名度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已经丧失权利行使之主体,其因权利主体消亡而无法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引证“淘蚂蚁”商标的授权书;

  2、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3、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

  4、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5、核心媒体对“蚂蚁金服”的报道;

  6、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

  7、支付宝行业地位证明;

  8、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9、余额宝相关报道及所获荣誉;

  10、“蚂蚁金服”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

  1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12、被申请人“源码蚁”商标档案;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设计和创建网站;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管理网站;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为他人进行网站开发;为他人更新网站;软件设计和开发;主页和网页设计;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设计服务”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1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76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指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在第36类“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出具《授权书》证据,其授权申请人在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引证本公司名下“淘蚂蚁”商标(包括本案引证商标三)主张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文字“源码蚁”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源码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蚂蚁”、“淘蚂蚁”、“有只蚂蚁”、“邻客蚁”、“蚂蚁金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争议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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