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培产品运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独角金枪草本植物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培产品运营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独角金枪草本植物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394384号“杜密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密克”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2497号“杜密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于药品上的商标文字相同,如“拜新同”、“倍他乐克”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94384号“杜密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