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梦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对被异议人南京梦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234530号“阿尔丰斯慕夏ALPHONSE MUCHA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尔丰斯慕夏ALPHONSE MUCH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2913号“MUCH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等。被异议商标外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文字“MUCHA”,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类似或密切相关。另外,“ALPHONSE MUCHA”是捷克著名画家,其作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与其姓名相同英文及中文音译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相关权利人,或与其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此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完全相同的第29428441号“MUCHA”等商标。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背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34530号“阿尔丰斯慕夏ALPHONSE MUCHA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