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金章
申请人因第13579910号“霸王别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7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5月30日至2022年0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13579910号“霸王别姬”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茶商品予以维持。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并非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打印件):
1. 产品图片;
2. 网络销售商品展示页、销售记录及消费者评价。
我局将原撤销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寄予申请人,进行了证据再交换,申请人针对该部分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效性存疑,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5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8月20日止。2022年05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附有复审商标的茶礼盒商品在线上销售,并获得消费者好评。证据1与上述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礼盒商品上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茶礼盒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相同或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