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市乾之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26141号“LXY 硬勃激活原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50727号“鹿新源 L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硬勃激活原液”部分放弃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硬勃激活原液”,申请人虽主张放弃“硬勃激活原液”部分商标专用权,但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