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15851号“FUGALITEE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FUGALITEECO 36915851

阅读:74077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克拉科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立得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拉科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立得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6915851号“FUGALITEE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克拉科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立得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拉科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立得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6915851号“FUGALITEE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GALITEECO”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21245号“FUGABELL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用于瓷和/或天然石方砖贴面和覆盖层的在镶嵌物缝隙之间和方砖缝隙之间进行毛粉饰的材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FUGALITE”是其在先已实际使用的密封剂产品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另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富家倍乐”、“KERAKOLL”、“VERSACE”等,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15851号“FUGALITEE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915851号“FUGALITEE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FUGALITEECO 36915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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