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育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育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443367号“成长搭档GROWPARTN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成长搭档GROWPARTN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8618号、第15936469号“成长”,第1222329号“成长快乐”、第1431465号“成长欢乐”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43367号“成长搭档GROWPARTN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