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煜晟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8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15827A号“怡硕YISHUO YS”商标、第54950660号“远束电力 YAUNSHU POWER YS”商标、第19448114号“YJ Y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缓审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亦可被识别为“YS”,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